浅议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2006-12-24 13:23:35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或者说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在网上进行商业企业的业务活动。它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以及能同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等特点,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据统计,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到2400亿美元,2000年约达5000亿美元,预计至2005年将达到13000亿美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给传统贸易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同时也给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课题。特别是它所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五大特点,已足以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对象基础之上的税收政策带来巨大挑战,面对挑战,积极寻求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的应对策略显得极为必要。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给税务部门带来了新的机会,它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贸易,增加了税收,但同时给电子商务的课税也带来若干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
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依据。但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以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现行所得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电子商务出现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3、国际避税问题严重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同时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并籍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中心角色出现。可见,国际避税也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4、纳税人居民身份难以判定
各国一般都以有无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无论纳税主体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设于何处,它都可以在任何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设立网站从事商业活动。故当具有多重管辖权的特征时,税务机关就难以确定利用网站从事交易的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以致难以实现税收课征权力。因此可见,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定义及其判定标准。
5、常设机构难以确定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应向该国纳税。范本第五条明确了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等等,但没有对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作出解释。电子商务使得非居民能通过设在中国服务器上网址销售到境内或提供服务给境内用户。但我国与外国签定的税收协定并没有对非居民互联网网址构成常设机构等及电子商务的问题作出任何规定。按照协定的有关规定,“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为目的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不应视为常设机构,相应地,也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服务器和网站的活动是否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而不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给税收协定的解释和执行提出了新课题。
6、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也有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此,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刚好相反,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寻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7、税收征管无帐可查
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主要为无形资产交易起到通信和分配的媒介作用,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和劳务,另一类是互联网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交易。以往的征税有发票、帐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以不开发票和不作帐目记录,或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填制,但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加以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就使收入难以确定,给征管工作带来困难。此外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帐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可是无纸化的交易使税务部门本应生疏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无从下手,致使税款严重流失。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应遵循的原则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国外经济学家及国际机构对此基本持相同看法。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2、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
这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就是说,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更是如此。在我国的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传统经营方式落后、机构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防碍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国家应考虑给予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3、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
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原为涉外税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电子商务的“无址化”特点使得电子交易参与者具有多国性与流动性,无时空限制和地域之隔,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法律规定来判断交易对象和场所、服务提供地和使用地等,导致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及所得种类的划分发生了争议。对电子商务应采取何种税收管辖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税收主权问题,对此,国际社会上网络信息技术强国和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之间意见分歧较大。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是净进口国,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的国际协调,既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同时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4、效率和便利的原则
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要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减少因政策不清而造成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税务机关之间的扯皮现象,以提高税务部门的征收效率;同时要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采用高科技征管手段,简化纳税手续,减少电子商务税收的奉行成本,避免额外负担,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5、依法治税与逐步完善的原则
考虑到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时间不长,交易额小,电子支付系统尚未建立,电子商务总体政策框架体系尚不成熟,在近期内制定独立的、较为完备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当前要做好与现行征管法的合理衔接工作,电子商务适应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的,在政策法规出台前,现行税收征管法规的一些规定对电子商务暂不做要求。同时应借鉴其它国家的做法,抓紧制定单项补充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和协调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一系列税收问题,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不宜照搬别国的模式,而应该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现行税制,制定出既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我国税收收入,减少税款流失的税收政策方案,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1)针对电子商务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是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电子商务所引起的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电子商务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
(2)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需要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重新界定,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和地点,便电子商务征税规范化、法制化。比如纳税地点,传统交易以领土原则为本,电子商务的无形化和虚拟化使得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的划分已失去意义,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仍向该税务部门纳税,而不考虑交易者的网络或是服务器设在哪里,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的纳税,也便于税务部门对本辖区的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的基本概念
(1)重新认识电子商务下的常设机构概念。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有软件和信息构成的,而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如果企业通过一个放置于互联网服务提供的服务器的网址从事经营,而该企业无权控制该服务器时,不能认定该企业拥有常设机构,只有计算机设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被界定为企业的核心职能,才可以认定该计算机设备构成该企业常设机构,这种说法便于理解常设机构这个概念。
(2)采取居民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征税。我国作为电子贸易输入国,来自国外的收入相对较少,所以更应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不坚持地域管辖权,可能将有大量的税收流失。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国际上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仍然是目前国际税收规则中强调的居民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不过其中的内容和实施办法将会有较大的改变,并且会更加强调各国政策的一致性和实施过程中的协作性。对此,我国应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
3、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1)税务机关应尽快制定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税务征管软件。短期内可先建立网页,设置税务登记、年检可供税务下载的标识,为进行电子商务和一部分有上网条件的企业服务;建立一个严密、可靠、安全的企业密钥管理办法,保证密钥的正确使用和储存。税务标识用于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与否,有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得到确认后,自行下载并安装在其主页上。这种税务标识必须是只读方式,可以设置程序,在纳税人从事网上经营时,每个记录自动加上该税务标识,这样便于将来税务机关追踪原始记录,进行删选、统计和审核。
(2)与相关部门合作,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从事电子商务活动,需要利用许多公共资源,这些资源由一些部门或商业公司提供,如互联网接入、主服务器提供、平台支付、安全认证、物流配送系统等。税务机关应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几个主体,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联网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结,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偷逃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3)加快知识更新,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人才。首先要在税务系统普及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基础知识,了解税收征管信息化的重大意义,消除推行税收征管现代化过程中的思想障碍;其它要舍得投入,培养一大批既精通税收征管业务知识,又熟悉信息技术,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及网络、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线征管人才。
(4)研制开发电子发票、电子税票、电子报表和税务认证系统。税务票证的电子化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大步,研制开发税收电子管理程序,将使前期计算机软硬件的投入得到充分利用,可以有效地隆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税务认证系统可以保证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运行中对纳税人及其基本资料提供可靠的数据。所以必须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建立税务认证系统。
(5)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对电子商务中的偷逃税行为给予高额罚款,通过依法取缔其经营权及取消同一法人数年内申报资格等惩罚性措施,震慑高科技手段税收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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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给税务部门带来了新的机会,它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贸易,增加了税收,但同时给电子商务的课税也带来若干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
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依据。但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以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现行所得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电子商务出现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3、国际避税问题严重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同时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并籍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中心角色出现。可见,国际避税也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4、纳税人居民身份难以判定
各国一般都以有无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无论纳税主体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设于何处,它都可以在任何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设立网站从事商业活动。故当具有多重管辖权的特征时,税务机关就难以确定利用网站从事交易的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以致难以实现税收课征权力。因此可见,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定义及其判定标准。
5、常设机构难以确定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应向该国纳税。范本第五条明确了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等等,但没有对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作出解释。电子商务使得非居民能通过设在中国服务器上网址销售到境内或提供服务给境内用户。但我国与外国签定的税收协定并没有对非居民互联网网址构成常设机构等及电子商务的问题作出任何规定。按照协定的有关规定,“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为目的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不应视为常设机构,相应地,也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服务器和网站的活动是否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而不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给税收协定的解释和执行提出了新课题。
6、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也有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此,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刚好相反,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寻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7、税收征管无帐可查
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主要为无形资产交易起到通信和分配的媒介作用,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和劳务,另一类是互联网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交易。以往的征税有发票、帐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以不开发票和不作帐目记录,或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填制,但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加以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就使收入难以确定,给征管工作带来困难。此外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帐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可是无纸化的交易使税务部门本应生疏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无从下手,致使税款严重流失。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应遵循的原则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国外经济学家及国际机构对此基本持相同看法。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2、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
这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就是说,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更是如此。在我国的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传统经营方式落后、机构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防碍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国家应考虑给予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3、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
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原为涉外税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电子商务的“无址化”特点使得电子交易参与者具有多国性与流动性,无时空限制和地域之隔,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法律规定来判断交易对象和场所、服务提供地和使用地等,导致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及所得种类的划分发生了争议。对电子商务应采取何种税收管辖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税收主权问题,对此,国际社会上网络信息技术强国和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之间意见分歧较大。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是净进口国,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的国际协调,既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同时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4、效率和便利的原则
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要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减少因政策不清而造成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税务机关之间的扯皮现象,以提高税务部门的征收效率;同时要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采用高科技征管手段,简化纳税手续,减少电子商务税收的奉行成本,避免额外负担,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5、依法治税与逐步完善的原则
考虑到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时间不长,交易额小,电子支付系统尚未建立,电子商务总体政策框架体系尚不成熟,在近期内制定独立的、较为完备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当前要做好与现行征管法的合理衔接工作,电子商务适应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的,在政策法规出台前,现行税收征管法规的一些规定对电子商务暂不做要求。同时应借鉴其它国家的做法,抓紧制定单项补充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和协调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一系列税收问题,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不宜照搬别国的模式,而应该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现行税制,制定出既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我国税收收入,减少税款流失的税收政策方案,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1)针对电子商务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是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电子商务所引起的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电子商务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
(2)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需要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重新界定,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和地点,便电子商务征税规范化、法制化。比如纳税地点,传统交易以领土原则为本,电子商务的无形化和虚拟化使得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的划分已失去意义,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仍向该税务部门纳税,而不考虑交易者的网络或是服务器设在哪里,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的纳税,也便于税务部门对本辖区的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的基本概念
(1)重新认识电子商务下的常设机构概念。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有软件和信息构成的,而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如果企业通过一个放置于互联网服务提供的服务器的网址从事经营,而该企业无权控制该服务器时,不能认定该企业拥有常设机构,只有计算机设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被界定为企业的核心职能,才可以认定该计算机设备构成该企业常设机构,这种说法便于理解常设机构这个概念。
(2)采取居民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征税。我国作为电子贸易输入国,来自国外的收入相对较少,所以更应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不坚持地域管辖权,可能将有大量的税收流失。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国际上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仍然是目前国际税收规则中强调的居民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不过其中的内容和实施办法将会有较大的改变,并且会更加强调各国政策的一致性和实施过程中的协作性。对此,我国应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
3、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1)税务机关应尽快制定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税务征管软件。短期内可先建立网页,设置税务登记、年检可供税务下载的标识,为进行电子商务和一部分有上网条件的企业服务;建立一个严密、可靠、安全的企业密钥管理办法,保证密钥的正确使用和储存。税务标识用于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与否,有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得到确认后,自行下载并安装在其主页上。这种税务标识必须是只读方式,可以设置程序,在纳税人从事网上经营时,每个记录自动加上该税务标识,这样便于将来税务机关追踪原始记录,进行删选、统计和审核。
(2)与相关部门合作,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从事电子商务活动,需要利用许多公共资源,这些资源由一些部门或商业公司提供,如互联网接入、主服务器提供、平台支付、安全认证、物流配送系统等。税务机关应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几个主体,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联网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结,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偷逃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3)加快知识更新,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人才。首先要在税务系统普及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基础知识,了解税收征管信息化的重大意义,消除推行税收征管现代化过程中的思想障碍;其它要舍得投入,培养一大批既精通税收征管业务知识,又熟悉信息技术,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及网络、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线征管人才。
(4)研制开发电子发票、电子税票、电子报表和税务认证系统。税务票证的电子化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大步,研制开发税收电子管理程序,将使前期计算机软硬件的投入得到充分利用,可以有效地隆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税务认证系统可以保证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运行中对纳税人及其基本资料提供可靠的数据。所以必须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建立税务认证系统。
(5)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对电子商务中的偷逃税行为给予高额罚款,通过依法取缔其经营权及取消同一法人数年内申报资格等惩罚性措施,震慑高科技手段税收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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