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环境研究
elan
2006-8-12 11:15:42
报 告 介 绍
信息网络的海量数据流、高度流动性、非物质性三大特征预示着一个全新社会领域的形成,并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经济运作模式,在变革现有社会价值结构过程中创造着新的社会价值。但相比之下,传统的法律与制度建设没有跟上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
本报告从中国的现状出发,结合国内外的相关形势,从政策、立法、执法和电子商务各个环节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入手,对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作了全面细致的罗列、分析、比较和总结,并提出了解决部分问题的建议和预测。整部报告共67页,51,000字。
报告结构
一. 综述
1.1 中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基本态度
1.2 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
1.3 中国电子商务的监管机构
二. 相关政策法规概述
2.1 国内相关立法
2.2 中国参加的相关双边、多边条约协定
三. 认证与交易安全
3.1 身份
3.2 地点
3.3 时间
3.4 信用与效力
3.5 统一标准与品质保障
四. 知识产权
4.1 版权与著作权
4.2 专利权
4.3 商标使用权
4.4 数据库及其他
五. 税收
5.1 电子商务相关税收
5.2 焦点问题
5.3 国际立法和国内政策走向
六. 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6.1 公共信息安全
6.2 商业信息安全与保护
6.3 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6.4 中国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
结语
附录
1. 国内立法和中国参与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
2. 电子商务企业业务流程法规示意图表
3. 国际立法情况
引言
信息网络的海量数据流、高度流动性、非物质性三大特征预示着一个全新的社会领域正在形成,同时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关系,原有的传统法律面对高科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已经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经济运作模式,在变革现有社会价值结构的过程中创造着新的社会价值。
信息时代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急剧地改变着我们每个人的内心世界据以感觉和行动的方式,而在相当程度上以信息为载体的知识将成为资源和财富的替代品。美国学者伊西尔·普尔在他1983年出版的《自由的技术》一书中指出,把旧的法律轻率地运用在新技术上,将是十分危险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主任尼古拉·尼葛洛庞帝说,"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就仿佛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 (bite)的世界而制订的。"
人类在享受信息化社会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咽下信息社会所酿造的苦果:计算机犯罪猖獗、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受到严重地侵犯、国家安全受到严峻挑战和威胁等等。互联网给予了人类从未有过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导致绝对自由主义、泛民主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出现。要解决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一切新的问题,使信息社会始终处于良性、有序的发展之中,就必须把信息社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运用法律手段对新的社会关系予以规范和调整,而仅靠传统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社会的需要,这就需要制定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将是对信息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是国家强制性力量对信息资源和信息工具使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和规范,它使人们的信息行为自觉或强制地局限在正当合理的范围内,从而限制非法的、偶然的和非授权的信息活动,而支持正常的信息往来。
一. 综述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1998年11月18日,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电子商务问题发言时说,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特别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指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做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因此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即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又要注意同全球的电子商务接轨。
目前已基本确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则如下:
l 定位了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即宏观规划和指导;
l 重视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这一点与国外提到的私有因素和私有企业相区别,中国不强调私有因素的作用,而是把企业做为主导力量;
l 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从示范工程入手,逐步引导,并要遵守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规定;
l 加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合作,借鉴先进的发展经验,以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目前中国开展电子商务外部环境存在十大问题,主要包括:(1) 税收和关税;(2) 电子支付;(3)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域名等知识产权保护;(4) 个人隐私保护;(5) 电子商务安全;(6) 电子商务法律和规则;(7) 信息内容管理;(8) 技术标准建立;(9) 信息基础设施的配合;(10) 认识与观念的转变。
二. 相关政策法规概述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正,其中加强了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的内容,并对于使用网络传播非法不良信息的行为加重了处罚。
三. 认证与交易安全
从国内司法判例来看,尚未有直接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出现的典型案例,但是1996年北京大学电子邮件案可以作为一件对于电子证据在司法活动中应用的案例加以参考。
该案概况是,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薛燕戈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通过互联网发给她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该校将为她提供1.8万美元的奖学金。但她久等不见正式通知后,怀疑同寝室的张某从中作梗。于是,便委托他人从密执安大学取回两份证据:一份是4月12日上午10:16分从北京大学心理系临床实验室以薛某的名义发给密执安大学的电子邮件;另一份是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同一台计算机上发给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刘某的署"Nannan"的电子邮件,接着,薛某从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取到了4月12日的电子邮件记录。记录表明,上述两封电邮件是在前后相距4分钟的时间内从临床实验室一台记号为"204"的计算机上发出的。当时,张某正在使用这台计算机。技术试验结果表明,张某使用这台计算机时,别人没有时间盗用。在校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薛某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状告张某以她的名义伪造电子邮件,使她失去出国深造的机会,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1996年7月9日,经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并赔偿人民币共计1.2万元。电子证据在本案的审理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虽然该案并不是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但在本案中对于电子证据的采信和使用的处理必然将对日后类似的司法实务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四. 知识产权
此外,在对于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已在1994年4月15日签署了包括TRIPS协议(《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在内的"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协议",随中国即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TRIPS协议也必将在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得以体现。同时中国积极参与了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制定,但是目前还没有签署这两个条约。
五. 税收
第三,电子货币的发行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电子货币系统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将是电子商务中常用的电子货币形式。这就意味着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活环境中,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而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网上交易不需要中介机构,扣缴税款无法实现。
第四,借助互联网的发展,新的易货贸易方式在很多地方重新兴起。这种不需要货币为中介的交易形式如何进行税收征管,在实践中还没有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
……
第六,电子商务增加了避税和转移定价的可能性。
六. 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随着网络的发展,一系列侵犯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恶性事件不断地给人们敲响警钟。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网络安全的定义,它是指"为数据处理系统建立和采取的科技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以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不因偶然和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和显露。"具体包括网络安全要素包括:网络的安全标准及实施、及时知道网络受到侵犯及受害程度、识别和过滤不良信息、确保重要信息的私密性和完整性、防止外界有害信息的入侵和传播、防止黑客入侵、保护个人隐私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治病毒的传染、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和确认网络上交易双方的身份等十个方面,基本囊括了现有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结语
附录
(1) 对互联网技术和相关延伸部分进行管理的法规条例。
(2) 对互联网提供内容和相关延伸部分进行管理的法规条例和相关行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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